销售商须特别注意保留所售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

2015-05-06浏览次数:


作者:赵韬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由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是一系列门锁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从2012年起陆续以成都市多个建材市场的锁具销售商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在成都中院进行了一系列专利侵权诉讼。


判决

经审理,被告销售商所销售的大部分被控侵权产品与雅洁公司的专利构成相同或近似。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这些销售商能够提供这些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相当部分的销售商无法提供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或者提供的来源证据存在严重瑕疵。最后,这一系列案件大部分都以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结束(包括判决、调解以及和解撤诉)。

支招

销售商在从上游市场购进商品时,不仅要注意上游商家的商标权情况,还要注意这些产品是否涉嫌专利侵权,若无法自行判断,可在进货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更为重要的是,销售商应该从正规商家进货,知晓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保留好相应的进货单据、销售合同,以证明自己所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