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嘉动态∣被诉侵权别慌张,专利权是否有效最关键

2023-04-26浏览次数:


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一直是专利诉讼中的重要争议点,而无效宣告请求作为一种主动出击的方式,通过对已授予的专利权提出质疑,从而有效的应对被诉侵权。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断发展和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也逐渐增多,为被诉侵权人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应对思路。


近日,由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代理的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的两项专利正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这意味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原告据此不再享有诉权。






01、案情简介


胡某系专利号202130589099.4,专利名称“茶几(C72-2-3)”、专利号202130588710.1,专利名称“电视柜(C72-4)”两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因原告认为被告武侯区某家具经营部、徐某所销售的茶几、电视柜侵犯其专利权,遂在2022年8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在收到起诉材料后,武侯区某家具经营部及徐某立即委托四川锦凯律师事务所及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联合对上述两项专利进行代理诉讼并针对专利权进行无效检索。经检索,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于2022年10月9日提起无效请求,该无效请求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受理。

该案件于2022年12月2日开庭审理后,法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侵权成立的判决,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4万元。针对该判决,二被告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02、后续结果


经被告上诉,2023年4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两项涉案专利作出了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据此,由于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其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原告据此不再享有诉权。


此前,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作为受托方,在接到被告委托后立即着手开展无效宣告请求的前期工作,对涉案专利权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理解,拟定关键词,全面检索,并对检索到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比对,最终确定无效方案。



03、争议焦点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原告的两项涉案专利不符合此规定,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应当予以专利权无效。


复审委经过书面审查认为:

1、茶几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大,各组成部分以及整体的形状和图案设计可以多种多样。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茶几的桌板、抽屉部分的形状和图案设计趋于一致,而桌板、抽屉部分占比较大,较桌脚部分形状而言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二者桌脚部分存在的差异占比较小,较二者的相同点而言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二者的区别点不足以影响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2、电视柜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大,各组成部分以及整体的形状设计可以多种多样。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各组成部分以及整体的形状设计基本一致,具有基本相近的整体视觉印象。二者存在的区别点不足以影响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04、案件启示

无效宣告请求作为专利争议解决方式的重要手段,能够纠正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的不当授权,从而摆脱陷入被诉侵权的困境。对无效宣告请求人而言,做好专利权技术方案的分析、检索工作至关重要,深度理解技术方案及其技术创新点,才能为进一步检索打好基础,这不仅需要专利代理师专业的判断和分析能力,还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技术领域的背景和现有技术的状态。而对于被请求人而言,应当密切关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情况,及时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未来,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将继续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对措施帮助更多的企业客户,同时,也希望通过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参与及宣传,推动知识产权的合理运用和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无效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