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又一专利侵权纠纷代理案被评为典型案例!!!

2019-04-19浏览次数:



近日,四川省法院首次针对民营企业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以及《四川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我所代理的“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兰晨管业有限公司、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有幸被选入其中


与此同时,在4月19日四川高院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法院还发布了《2018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在该《案例》中我所代理的“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兰晨管业有限公司、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又再次被选入。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四川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的案例类型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植物新品种、专利、不正当竞争、商标、合同等几大类型;


《2018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也分别有植物新品种、不正当竞争、商标、专利、作品信息网络传播、工商行政处罚、假冒注册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等纠纷案件。


我所代理的“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兰晨管业有限公司、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是《四川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及《2018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四川省唯一被选入的专利纠纷案同时,在两《案例》中还针对该案件分别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通过对案情、判决结果等情况的分析进行了专业的点评。



(《四川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8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兰晨管业有限公司、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金石东方公司系“金属增强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发现兰晨管业公司在其钢带波纹管生产线设备即被诉侵权产品中使用了上述专利技术,而该设备的制造商为昆山通塑公司。


遂原告认为,被告方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制造、销售被诉侵权设备并将其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金石东方公司的专利权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经现场勘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昆山通塑公司未经金石东方公司许可,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法院判令昆山通塑公司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金石东方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分析点评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钢带波纹管生产线设备属于大型设备,成本相对较高,如果权利人采取自行购买并公证的方式取证,成本较高。本案权利人金石东方公司及时申请法院现场勘验,对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同时有效固定了侵权事实。



典型意义


作为该案件的原告金石东方公司的代理方,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所长张新对此有话要说


本案中,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过改变案涉专利的某几项技术特征,偷换技术概念,将案涉专利技术使用在被诉侵权设备上,以达到规避侵权的目的。


法院通过现场勘验,结合案涉专利的发明构思确定争议的技术特征所要实现的功能以及目的,认定被诉侵权设备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案涉专利在基本手段、基本功能以及基本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


积极创新、诚信经营是企业生存之本。


被告作为制造类企业,应当自主研发技术,或者通过许可方式合法、正当的使用案涉专利技术,不应当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将他人的技术“乔装”成自己的技术进行获利,否则不仅会因侵权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还会失去企业信誉!






—— 后记


一、本案系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75 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延续。本案原告与被告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记载:被告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得实施原告的专利号为200820064740.1 “金属增强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告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签署前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制造并已销售5台涉案专利设备,若被告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调解协议签字后不再继续实施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原告不再要求其就上述5 套设备赔偿损失或专利使用费;第三条、被告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继续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原告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设备,原告有权继续追究被告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签字前实施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责任;第四条、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原告同意安徽省中阳某有限公司等5 家购买被告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涉案设备继续使用。若被告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本协议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安徽省中阳某有限公司等5 家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设备。


本案即是原告发现被告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遵守之前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换了一个关联公司来继续制造和销售后,再次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二、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针对本案200820064740.1“金属增强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第28159 号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现已生效。


三、本案后续: 本案原告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本案产品制造商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再次提起五起专利侵权诉讼,案号为:(2017)川01 民初2302 号、(2017)川01 民初2303 号、(2017)川01 民初2304 号、(2017)川01 民初2310 号、(2017)川01 民初2311号,目前上述五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四、针对本案产品制造商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不同区域内的销售行为,本案原告以侵犯200820064739.9“用于金属增强波纹管制造设备的环形周面支承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在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68 号、(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25 号、(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26号的一审判决。


上述三案均判决:一、被告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 元。目前该三案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