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实例】勇“怼”侵权,集结多方力量大声宣战!

2018-11-20浏览次数:


多样化的新兴产业势必带动更全面化的发展,作为目前最具发展潜力的领域之一——具有应用范围广范、结构优良、防腐耐压等多种特性的低碳环保新型复合塑料管材,其市场前景可谓是一片光明。




一种新型管材从结构设计到工艺实现,再到生产制造、以及标准制订,专业度高,并且需要持续更新,其制备方法及生产设备更是企业独有的技术成果,作为其中最具价值的专利发明,更是企业提升竞争力及利润扩大化的关键。然而仿制者往往不知道核心原理,粗制滥造。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石东方),是一家以钢增强塑料复合管道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技术核心,为客户提供新型复合管全套生产工艺、技术解决方案及成套生产设备。区别于一般的设备制造,金石东方并非仅为某种成熟产品提供生产设备,而是首先开发新型管道产品,经过对其经济、工艺、专利保护可行性充分地论证,研发出工业化生产的方法,再为客户提供该新产品的全套生产设备及完整的工艺和技术,使设备制造成为管道产品技术价值体现的载体。在钢增强塑料复合管道行业,金石东方处于国内技术领先地位,目前已拥有几十余项国家专利, 并主导参与了建设部部颁行业标准“埋地排水用钢带增强聚乙烯(PE)螺旋波纹管”和“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材及管件”、以及国家标准“给水用钢丝网增强聚乙烯复合管道”的编制。






拥有如此专业化及不可复制化的多项新型管材生产的发明专利,金石东方的竞争力可见一斑,可就在如此值得欢欣鼓舞的大好趋势下,却偏偏发生一件令人烦心的事儿。


专利侵权这条“拦路虎”必杀之


2015年6月,在如同往日的常规市场调查下,金石东方却发现四川兰晨管业有限公司在使用侵犯其专利权的设备,而其中涉及的专利正是生产钢带波纹管的技术关键(第02134103.6号“螺旋型波纹塑料管材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第200820064740.1号“金属增强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第200820064739.9号“用于金属增强波纹管制造设备的环形周面支承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第200820140936.4号“U型连续型材的弯曲成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第201020182779.0“金属增强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第201020182765.9号“改进的金属增强波纹管制造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应对侵权,一“静”二“诉”三“维权”


如此侵占公司独有技术成果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金石东方坚决不能容忍,沉心静气调整心态,经过一番商议,金石东方立即聘请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维权专家张新所长,并联合律师共同展开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应急行动。





(图片来自网络)



经调查发现,四川兰晨管业有限公司使用的侵权设备其制造商则为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针对此种情况,应急小组通过侵权技术及侵权保护范围的比对,证据的有效收集,管辖权、诉讼时效等法律诉讼程序等多方面因素的全面分析和策划,随即开启了快、准、狠的专利侵权保卫战。



在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应急小组认为应该要求判定四川兰晨管业有限公司停止制造、使用侵犯其专利权的设备;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设备,且四川兰晨管业有限公司、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支付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6万元。




最终,通过此次周密的维权行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进行了一审判决【(2015)成知民初字第605号】,判定:


一、被告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ZL200820064740.1“金属增强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金石东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判决后期,由于被告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2015)成知民初字第605号】此判决,在上诉期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2日发出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上诉案件于2018年7月18日开庭审理。

最终,于2018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2018)川民终458号】,判决中驳回了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要求,维持一审判决,且在二审案件中所产生的受理费20000元由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力承担。


同时,由于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持续侵权,金石东方于2017年7月20日再次用其拥有的5项专利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目前该案件已于2018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等待人民法院的判决。




据悉,此前金石东方针对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还在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且还在成都中院就案件号02134103.6、200820064739.9、200820140936.4、201020182765.9、201020182779.0提起了新的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侵权知识聊一聊

1、根据对上述案件的分析,企业在专利维权中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呢?



张新所长:专利维权是一项程序多、时间长的系统工程。企业在维权过程中,不仅要有坚定的维权信心,而且要及时做好一系列的证据和技术准备工作。围绕侵权行为、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和损害赔偿等进行调查取证,充分分析专利权的稳定性,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一击必中。

2、销售或使用不知道是侵权的专利产品,有什么后果?



张新所长:专利法七十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作为经销商和购买设备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明知有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还继续购买侵权产品,还是要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



有的企业在购买设备时,从不对设备生产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尽职调查,由此常常陷于被诉专利侵权,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发展,损害声誉,而且经济损失也是巨大的。



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采购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 在采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过程中,收集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以避免采购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必要时应要求供方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b) 做好供方信息、进货渠道、进价策略等信息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c) 在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许可使用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等。


——后记

企业智力成果的输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专利侵权的发生不仅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利益,使利益无法最大化,还会打击知识产权人的创造积极性,不利于倡导创新行为,于创新经济发展上有着重大的打击。



企业在发现专利侵权行为时,应该勇于面对,寻求专业的服务机构,多方取证,在充分准备的条件下快速开展维权行动,及时止损,势必将专利侵权的歪风打压下去。